男方承諾補償女方是否有效(男方承諾離婚后給女方補償費)

導讀:
首先,協議不能對身份關系的內容作出約定,所以你們在婚前協議中約定離婚經濟補償實際上是變相對離婚以及離婚的財產分割等作出約束,實際上可能會出現限制離婚自由的內容,所以通常不建議在婚前財產協議或者婚內財產協議中對離婚及財產分割一事作出約定,否則該約定極有可能會被認定無效,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
離婚協議男方每月賠償女方每月5000但是現在不給了
法律主觀:
離婚協議男方愿意補償女方有效。離婚協議書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對方不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賠錢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作出支持的判決的。然后再申請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
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辦理離婚登記后,備案于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于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于寬泛。比如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
由于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另外,還要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后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
離婚協議男方愿意補償女方是有效的,但是在辦理離婚登記后簽訂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離婚協議的條款,以免上當受騙和錯失劃分共同財產的機會。
離婚協議男方自愿補償女方100萬,法院能支持嗎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補償另一方的協議是有效的。我國的法律規定雙方在離婚時可以協議書寫,按照協議進行履行,如一方不予執行的應該訴訟到當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對離婚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婚前協議約定離婚經濟補償是否有效?
婚前協議中約定離婚經濟補償的內容是沒有效力的。
首先,協議不能對身份關系的內容作出約定,所以你們在婚前協議中約定離婚經濟補償實際上是變相對離婚以及離婚的財產分割等作出約束,實際上可能會出現限制離婚自由的內容,所以通常不建議在婚前財產協議或者婚內財產協議中對離婚及財產分割一事作出約定,否則該約定極有可能會被認定無效,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您想提前約定財產的歸屬,我們建議您直接與對方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或者婚后財產協議,對雙方婚前的財產、婚后獲得的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例如房屋、車輛、存款、理財、貴金屬、古董家具等,可以直接約定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二人名下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時一定要采取書面約定的方式進行,雙方均需要在協議上簽字、簽署日期。
對于房屋、車輛這種價值較高的財產類型,也可以采取約定雙方所享有的財產份額的方式進行約定,例如女方享有房屋70%的產權份額,男方享有房屋30%的產權份額。以此類方式進行約定,避免摻雜感情因素,協議才可能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此種情況下,也才能夠實現你們簽署協議的目的。
除了您提到的這種情況,還有可能會約定如果對方出軌或者家暴情況時,對方應當支付多少補償,這種協議與您提到的有一定的類似,統稱為“忠誠協議”,對于這類協議,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很多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夫妻是否忠誠屬于情感道德領域的范疇,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履行,法律雖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類似協議,但亦無法律對此賦予強制執行力,該約定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情形,所以不支持這種協議的效力。
另一種觀點認為:“忠誠協議”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具有合約的性質,是夫妻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其應當對簽訂協議的內容有著明確認識并自愿承擔法律后果。只要雙方在協議簽訂時,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則應當認定該協議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