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公證書是否個人財產

導讀:
贈與公證書是否個人財產
一、民法典中贈與公證書是否個人財產
民法典中,對于贈與公證書來說,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是個人財產。例如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
1、一方婚前付清房款,在婚前就領取了房產證的。這種情況下的房產為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沒有參與分割該房產的權利的,當然,該房產以不會參與分割。
2、一方婚前付清房款,婚后領取房產證。這和第一種情況在本質上其實是一樣的,唯一的區別是取得產權證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在通常的情況下一般認定是婚前財產。
3、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抵押買房,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夫妻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抵押購房,產權證以一方名義登記,離婚時,房屋屬性的劃分一般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抵押購房和抵押貸款,產權以自己的名義登記,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同樣,抵押貸款是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償還貸款,不改變這個建筑是個人的財產,因此,離婚分財產時,這個建筑是個人財產,債務是返回個人債務,這部分屬于配偶一方償還的貸款已經返回,應當給予賠償。
(2)一邊產權證登記名字,但配偶一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買房,這是合資企業,當離婚分割財產,建筑仍然是產權證登記個人財產,沒有返回剩余債務的個人債務,但在返回的首付和貸款屬于配偶地方投資和清算的一部分,應當退還。
(3)產權證登記一方名字,當其配偶一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買房是共同資助,同時有證據表明,婚前買房的批準是基于雙方為共同出資的前提下,房地產登記在一方,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時仍應按照分割原則的共同性質處理,同樣,以其抵押債務換共同債務。
(4)婚后雙方出資(含貸款)取得房屋產權。在這種情況下,財產是夫妻共同的財產。分割財產時,應當注意,無論是財產證書上的一方當事人的姓名,還是雙方當事人的姓名,都是共同財產。房屋價值按市價分割,不按原購房合同金額;如果涉及貸款,首先減去貸款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