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顯失公平法院如何處理

導讀:
離婚協議書顯失公平法院如何處理
離婚協議書顯失公平法院如何處理
一、離婚協議書顯失公平法院如何處理
關于離婚協議書顯失公平的證明,可知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簽訂離婚協議后反悔可以嗎
雖然離婚協議在民政局的備案導致反悔困難,但是簽了離婚協議有時候是可以反悔的。什么情況可以反悔,什么情況不可以反悔,這個問題必須要進行區分。
如果是對于離婚這一行為的反悔,是不能向法院起訴的。如果男女雙方為自愿離婚,對子女的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并領取了離婚證,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訂立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因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在協議離婚后1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同時對于離婚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如探視時間、子女姓氏問題等,可以向法院起訴。最后如果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的財產的行為,可以在發現上述行為之日起3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