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的區別

導讀:
關于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未經公證的贈與、或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以前無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銷贈與。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撤銷: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合同義務。
二、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的區別?
(一)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而行使法定撤銷權的依據則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如果贈與人就贈與房產行使任意撤銷權,還應當適用《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
(二)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
1、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動產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的物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船舶、飛機)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以登記為對抗善意第三人要件。因為贈與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物權轉移后,贈與人即喪失任意撤銷權;
2、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
3、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具備上述條件的,贈與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法定撤銷權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行使該項權利的要件是,無論贈與合同是否已經履行,受贈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種情形即可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只要具備前述三項事由,不論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證明,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是否屬于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從這兩種撤銷權的條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銷權,可以包含任意撤銷權,而任意撤銷權則不包含法定撤銷權。
(三)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后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后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也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合同糾紛法律法規
一、《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