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能否代位繼承遺產?

導讀:
但繼承人已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該權利僅限于法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產生,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如果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限制。
導讀:在繼承法中有這樣一個名詞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指: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那么,服刑人員能否代位繼承遺產?
案情:
原告吳某某因年輕氣盛傷人被判入獄,在合肥蜀山監獄服刑。吳某某外祖父汪某某有兩女,長女即原告吳某某的母親,次女即被告李某(隨母改嫁到李姓人家改姓李)。吳某某的母親和外祖父相依為命。1991年原告吳某某的母親去世后,被告李某經常來照看生父汪某某,直至汪某某去世。外祖父汪某某去世后,留有座落于全椒縣某建制鎮街道的三間磚墻瓦屋。被告李某未經原告吳某某同意擅自將房屋出賣給被告魏某。原告吳某某在得知這一情況后,委托堂姐向全椒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能否代位繼承外祖父遺留的房產,請求判決李某與魏某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
裁決:
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判決死者汪某某在某鎮街道的三間房屋屬于原告吳某某和被告李某共同共有,被告李某與被告魏某的買賣房屋行為無效。
律師評析: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廣泛的民事權利。繼承權和代位繼承權是與人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一種民事權利。
一、繼承權的法律解釋。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包括兩種涵義:(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系,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二、代位繼承權的外延和內涵。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該權利僅限于法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產生;第二,繼承份額僅以被代位人所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為限;第三,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第四,該繼承權僅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如果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繼承人已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三、法律對喪失繼承權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公民犯了罪,被判處了徒刑,甚至被剝奪政治權利,仍然享有繼承權,其他人不得侵犯他的權利。但是并不是每個犯罪服刑的人都享有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如果是因上述犯罪行為被判處刑罰,則沒有繼承權。否則,繼承人因犯有其他罪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至死刑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和被單處剝奪政治權利時,都不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說,如果罪犯不是因為喪失繼承權的原因犯罪的,仍然享有繼承權。未剝奪繼承權的犯罪人員,由于服刑期間人身自由受限制,其繼承的財產一般由其他近親屬負責保管。如果其他繼承保管人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服刑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原告吳某某系死者汪某某外孫,其母先于外祖父死亡,吳某某的母親先于外祖父去世,且其母沒有殺害、遺棄、虐待被繼承人(其外祖父汪某某)和為爭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原告吳某某因打傷他人入獄,無對外祖父及其母親構成傷害等喪失繼承的犯罪行為;法律規定服刑犯人仍然享有民事權利,故原告吳某某對外祖父汪某某遺留的三間房屋享有代位繼承權。被告李某系汪某某女兒,對三間房屋也享有繼承權。在遺產未分割前,原告吳某某和被告李某均對三間房屋享有所有權,屬于共同共有關系,即該瓦房為吳某某和李某的共同財產,在未分割前未經吳某某同意私自轉賣無效。因此,被告李某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未征得原告吳某某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將三間房屋出售給被告魏某,其民事行為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小編提醒: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的子女代替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參加繼承活動,稱為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應該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這是代位繼承的一個原則。適用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第五,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六,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相關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