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遺囑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導讀:
此后的一段時間,王老漢發現長子王甲生活越來越好,女兒經濟條件一般,遂于2007年9月,趁王甲外出時,當著女兒和三位鄰居的面,立下了錄音遺囑,并說明廢除2006年11月所立的遺囑,將五間房屋全部留給女兒王乙所有,多份遺囑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王老漢早年喪妻,生有長子王甲,女兒王乙,根據該糾紛事實,王老漢所立的錄音遺囑發生在后,且該遺囑符合相關法律要求,在同等層次的遺囑之間,后立的遺囑效力高于先立遺囑的效力,事后,因遺囑發生變更,王乙與王甲為遺產爭執不下,王乙遂訴至法院,但我國《繼承法》進一步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由于王老漢于2006年11月所立的遺囑屬于公證遺囑,因而仍為有效。
多份遺囑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王老漢早年喪妻,生有長子王甲,女兒王乙。2006年11月,王老漢立下遺囑,將家中房產五間分給兒女。三間東屋給王甲,兩間西屋給王乙,并到當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此后的一段時間,王老漢發現長子王甲生活越來越好,女兒經濟條件一般,遂于2007年9月,趁王甲外出時,當著女兒和三位鄰居的面,立下了錄音遺囑,并說明廢除2006年11月所立的遺囑,將五間房屋全部留給女兒王乙所有。不久,王老漢病逝。事后,因遺囑發生變更,王乙與王甲為遺產爭執不下,王乙遂訴至法院。然而,法院最終認定后立的錄音遺囑無效,遺產分配仍按2006年11月所立的遺囑處理。對此,王乙提出:“在遺囑生效前,遺囑人有權隨時變更、撤銷所立的遺囑;而我父親生前也具有遺囑能力,廢除了先立的遺囑,且意思表示真實,為何最終設立的遺囑反而無效?”
依照我國《繼承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遺囑人立有多份遺囑,內容如果發生抵觸,應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根據該糾紛事實,王老漢所立的錄音遺囑發生在后,且該遺囑符合相關法律要求,在同等層次的遺囑之間,后立的遺囑效力高于先立遺囑的效力。但我國《繼承法》進一步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因此,在不同層次的遺囑之間,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效力。由于王老漢于2006年11月所立的遺囑屬于公證遺囑,因而仍為有效;錄音遺囑雖屬最后所立,但歸于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