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遺囑公證時無房產證遺囑公證書能否撤銷?

導讀:
1999年,其母親去世后,乙以該公證書起訴甲騰房,雙方發生...案例:甲回遷安置的經營房,以已故父親的名義購買產權,但至今未辦下房產證,甲的母親在房產證未辦下時,根據拆遷安置協議、購房款單據及開發商出具的辦理產權證明,辦理遺囑公證,違犯了《公證程序規則》及《遺囑公證細則》規定的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與公證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的規定,甲認為,其母親所立遺囑公證,因房產證未辦下,該房屬于物權不確定狀態,應予撤銷,由于甲的母親辦理遺囑公證時沒有房產證,而且該房產證至今也未辦下,根據《公證程序規則》57條的規定,本案遺囑公證書應予撤銷,1997年,甲的母親將該經營房一半的產權以公證形式立遺囑處分給二兒子乙,1997年,甲的母親將該經營房一半的產權以公證形式立遺囑處分給二兒子乙。
案例:甲回遷安置的經營房,以已故父親的名義購買產權,但至今未辦下房產證。1997年,甲的母親將該經營房一半的產權以公證形式立遺囑處分給二兒子乙。1999年,其母親去世后,乙以該公證書起訴甲騰房,雙方發生...案例:甲回遷安置的經營房,以已故父親的名義購買產權,但至今未辦下房產證。1997年,甲的母親將該經營房一半的產權以公證形式立遺囑處分給二兒子乙。1999年,其母親去世后,乙以該公證書起訴甲騰房,雙方發生糾紛。甲認為,其母親所立遺囑公證,因房產證未辦下,該房屬于物權不確定狀態,應予撤銷。乙認為,其母親所立遺囑經過公證,是合法有效的,母親去世后,按照遺囑甲應將房騰給他。
律師評述:本案爭議的房產如辦下房產證系甲、乙父母夫妻共有財產無異議。但本案爭議的房屋,至今未辦下房產證,屬于房屋物權不確定狀態。房產證是房屋所有人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甲的母親在房產證未辦下時,根據拆遷安置協議、購房款單據及開發商出具的辦理產權證明,辦理遺囑公證,違犯了《公證程序規則》及《遺囑公證細則》規定的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與公證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的規定。本案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的惟一合法憑證,其他材料只是一般原始證據,但不是物權證明。由于甲的母親辦理遺囑公證時沒有房產證,而且該房產證至今也未辦下,根據《公證程序規則》57條的規定,本案遺囑公證書應予撤銷。本案經司法行政機關復議,責令公證機關30日內撤銷本案遺囑公證。本案提醒人們在辦理房產贈與或遺囑公證時,首先應就該房產經房產行政部門依法確認,下發房屋權屬證書后,才能辦理房屋贈與、遺囑公證,避免將來出現的不必要的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