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能否變更?

導讀: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可以自己變更或撤銷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但不得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遺囑的變更,是指立遺囑人依法改變原先所立遺囑的部分內容,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完全取決于立遺囑人單方個人意愿和意思表示,如果立遺囑人過去所立的公證遺囑與目前的意愿不一致時,可通過公證程序,依法改變原先所立遺囑的部分內容,若不再經過公證程序,則不發生變更的效力,我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然而,在法律上遺囑是一種要求的法律行為,那么遺囑的變更也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遺囑的變更,是指立遺囑人依法改變原先所立遺囑的部分內容,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完全取決于立遺囑人單方個人意愿和意思表示。然而,在法律上遺囑是一種要求的法律行為,那么遺囑的變更也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我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可以自己變更或撤銷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但不得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如果立遺囑人過去所立的公證遺囑與目前的意愿不一致時,可通過公證程序,依法改變原先所立遺囑的部分內容,若不再經過公證程序,則不發生變更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