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只能通過公證遺囑來撤銷或變更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只要立遺囑人愿意,而且有行為能力隨時可以到公證處撤銷原來經過公證的遺囑,這就可以看出,最早立的公證遺囑可以被后立的公證遺囑撤銷或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這就可以看出,最早立的公證遺囑可以被后立的公證遺囑撤銷或變更。
只要立遺囑人愿意,而且有行為能力隨時可以到公證處撤銷原來經過公證的遺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