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立之年你需要立一份遺囑

導讀:
多數人覺得30歲立遺囑太早了,還沒有多少財產立什么遺囑,在立好最新的遺囑到立遺囑人死亡前,立遺囑人的財產可能還會有變化,因此在遺囑的最后,還需要簽署剩余財產條款如何分配的聲明,在立遺囑時,應把當前所有的財產一一寫明留給哪一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如有幾處房產分別給哪些人,企業股權明確訂立每人的分配比率等,而不是籠統地寫誰得到總遺產的幾分之幾,如此還是容易引起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間的紛爭,因此我贊同中華遺囑庫的觀點,建議有家庭負擔者都能早日立遺囑。
30歲立遺囑是多此一舉還是未雨綢繆?很多身邊的例子告訴我們,立遺囑其實是對家庭負責任的一種表現。但是有關遺囑,我們還知之甚少。
近日,中華遺囑庫負責人陳某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提出:30多歲是立遺囑的最佳時間。此言一出,立刻引發了社會的關注。多數人覺得30歲立遺囑太早了,還沒有多少財產立什么遺囑?也有人認為立遺囑不吉利。
一個值得關注的是事實,在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每年自然死亡的老人當中,立有正式遺囑的不超過25%,其他地區就更少了。
立遺囑與買保險一樣,都是風險意識、家庭責任感強的一種表現。專家贊成一旦成家立業,就應該買保險、立遺囑,自己也身體力行,不但早就立好遺囑買足保險,連葬禮安排和墓穴都已安排妥當,因而即便有時出差搭機碰到強烈亂流,也能坦然面對。但對于大多數人來說,即便有立遺囑的意愿卻仍缺乏相關的知識儲備。
首先,財產多寡不是何時立遺囑的考慮因素。遺囑是要隨著財產的變化而不斷更新的。只要是有父母、妻小等財務依賴人口,就該立遺囑、買保險。30多歲的家計負擔者,子女即將就學、父母即將退休,家庭負擔逐漸增加,此時開始立遺囑是適當的。
由于我國的法定繼承制度和夫妻財產制度的特殊性,因此立遺囑比其他國家更必要。如果不立遺囑,就將按照法定繼承。我國的法定繼承只有兩個順序,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存在并有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無權請求繼承遺產。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如果一個人過世時未立遺囑且前兩個順序的親屬都沒有,遺產就歸國家。因此不會有外國電影情節中從不熟悉的遠親處獲得遺產的可能。
如果父母經濟上不需要贍養,遺產將很有可能留給配偶和子女,這時就要立遺囑來分配。若子女已婚嫁,法定繼承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遺產只想留給子女而不是分給兒媳和女婿,就要寫遺囑來確定。如果想把遺產留給非法定繼承人或做慈善捐贈,也必須靠遺囑來完成,稱為遺贈。
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筆遺囑與錄音遺囑4種,其中以公證遺囑法律效力最強,所需的公證費用也不高(北京的標準為每人每件400元)。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筆遺囑與錄音遺囑應當有2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不得以其他遺囑的方式類更改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只能由另外確立的一份新公證遺囑來替代。
在立遺囑時,應把當前所有的財產一一寫明留給哪一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如有幾處房產分別給哪些人,企業股權明確訂立每人的分配比率等,而不是籠統地寫誰得到總遺產的幾分之幾,如此還是容易引起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間的紛爭。遺囑中需有補遺條款,借助這一條款,客戶希望改變其遺囑內容時不需要制定新的遺囑文件,只需在原有文件上進行修改即可。在立好最新的遺囑到立遺囑人死亡前,立遺囑人的財產可能還會有變化,因此在遺囑的最后,還需要簽署剩余財產條款如何分配的聲明。在遺囑中沒有提到的財產,將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在專家看來,立遺囑并非不吉利,而是對家庭負責任的表現,可以讓你無后顧之憂地在事業上沖刺。因此我贊同中華遺囑庫的觀點,建議有家庭負擔者都能早日立遺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