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遺囑有沖突怎么辦?多份遺囑那一份有效?

導讀:
人總會有生老病死的時候,而每個人的后代都有權利繼承上一代所遺留下來的財產,而在繼承財產之前,若是有遺囑,需要先以遺囑為主,那么多份遺囑有沖突怎么辦?多份遺囑那一份有效?跟著大律網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多份遺囑有沖突怎么辦?
根據《繼承法》第20條的規定,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五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因遺囑是于遺囑人死亡時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遺囑發生效力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其所立的遺囑,因此一個遺囑人出現多份遺囑的現象并不少見,多份遺囑如果處分的內容并不沖突,就不存在失效的問題,反而可以互補;但如果內容存在沖突,就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失效,衡量遺囑效力高低的原則是:
1、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必須采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為有效,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
2、后遺囑優先于前遺囑,即在沒有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在立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如需對公證遺囑中涉及的財產重新進行分配,需要先將該公證遺囑撤銷;公證遺囑中未涉及的部分,仍可以通過其他遺囑形式進行處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失效。因此在危急情況解除后,應通過其他遺囑形式對遺產分配進行確認。
當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并存的時候,由于遺贈扶養協議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訂立,是生前法律行為與死后法律行為結合的諾成、要式法律行為,在遺贈人生前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扶養人就必須按協議履行扶養遺贈人的義務,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而遺囑是于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遺囑發生效力以前遺囑人可以隨時單方面變更或撤銷其所立的遺囑,生前對于繼承人或遺贈人一般也沒有附加明確的義務,即使是附義務的遺托,其義務也不能與遺贈扶養人的義務相抗衡,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于遺囑,一個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并不影響對遺贈扶養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多份遺囑哪一份有效?
首先,要考慮這么多份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條件,是否為有效遺囑?根據我國繼承法及相關規定,遺囑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每種遺囑都有著不同的要求,如對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規定了見證人制度,即必須有兩個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方能有效;對口頭遺囑規定僅限于在危急情況下作出等。如果不滿足遺囑生效的要求,則談何多份遺囑?
其次,要考慮各份遺囑之間是否存在沖突。如果多份遺囑內容并不抵觸,則各個遺囑分別發生其效力。
最后,如果多份遺囑內容相抵觸,有公證遺囑的,公證遺囑具有高于其他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按照公證遺囑進行處理;在沒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由此可見,在多份遺囑效力強弱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在后的遺囑效力優于訂立在前的遺囑效力。
遺囑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