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需要幾個見證人

導讀:
代書遺囑需要幾個見證人?
代書遺囑需要幾個見證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打印遺囑。所謂代書遺囑指的是非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遺囑,而是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那么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及見證人資格是什么呢?
代書遺囑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形式要件的代書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1代書遺囑必須是遺囑人口述、代書人代書、見證人見證三者在同一時空下完成的,時空上具有一致性。
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代書人將遺囑人口述內容如實記錄形成文字、見證人全程傾聽遺囑人所表達的意愿并監督代書人完整記錄遺囑內容;“口述”“聽寫”“見證”在同一時空下進行,時間上具有同步性,空間地點上具有同一性。如果代書人或遺囑人在寫完遺囑后,另行找見證人簽名表示見證,該代書遺囑無效。
2代書遺囑形式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代書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第二,代書人和見證人重合,由其中一人代書,即代書人身兼代書和見證兩種職責。
第三,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均要簽字,缺一不可。如果代書人、見證人實際進行了代書、見證,但未在代書遺囑上簽名,該代書遺囑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該代書遺囑無效。
第四,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均需在遺囑上注明年、月、日。這是《民法典》對代書遺囑的明確規定。
第四,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均需在遺囑上注明年、月、日。這是《民法典》對代書遺囑的明確規定。
3代書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被欺詐、脅迫、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
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
(一)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二)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并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愿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后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并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后,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民法典》未規定用捺指印代替遺囑人書寫姓名這種替代辦法,但根據大多數學者的意見,認為確有一些公民不具有書寫遺囑的能力,甚至連自己的名字也不會寫,所以應當允許這少許特殊的公民,在代書遺囑上捺指印代替簽名。但是,有書寫能力的遺囑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簽名。
4、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著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系,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代書見證人資格
有三種人都不能作為見證人:
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
三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所以應避免選擇繼承人的朋友、親屬、同事或其他有利害關系的人。最好是請專業的遺囑訂立機構所提供的合法見證人進行見證并留檔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