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放棄繼承權必須同時到場嗎?繼承權放棄可以反悔?

導讀:
繼承遺產在大部分人眼里感覺那是一大筆錢。但實際上,繼承遺產的同時,其債務有時候也可能要繼承。或者其他情況。因此,有些會選擇放棄遺產繼承。2021年放棄繼承權必須同時到場嗎?繼承權放棄可以反悔?下面跟大律網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繼承權是與接受繼承權相對應的一種繼承權行使方式。我國《民法典》第1124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即在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繼承人即享有繼承權。因此,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繼承權的放棄,一經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只要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即可,因此,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公證時不一定要到現場,只要有書面的放棄繼承申明書,有本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就行。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人放棄繼承后是否可以反悔,分兩種情況考慮。
1、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反悔的,因為遺產還未分割,遺產還不是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如果各繼承人同意,應允許其反悔。在訴訟中,則由法院根據其理由來決定是否允許其反悔。
2、在遺產處理后反悔的,因為遺產已分割完畢,遺產已是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為維護財產穩定和交易安全,所以不允許反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