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后能否反悔



放棄父母遺產的繼承權,一般來說是不可以反悔的。遺產處理開始后,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是不能繼續繼承的。但是如果做出放棄繼承權后,在遺產分配前反悔的,還是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或者被繼承人同意的,就可以反悔,繼續繼承遺產。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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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父母遺產的繼承權,一般來說是不可以反悔的。遺產處理開始后,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是不能繼續繼承的。但是如果做出放棄繼承權后,在遺產分配前反悔的,還是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或者被繼承人同意的,就可以反悔,繼續繼承遺產。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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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判決放棄撫養費反悔可不可以可以的,應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對方是否需要支付撫養費。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那么判決放棄撫養費反悔可不可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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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對方是否需要支付撫養費。那么離婚時放棄撫養費能反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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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放棄房子繼承權能反悔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后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后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最后,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說重新擁有。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那么放棄房子繼承權能反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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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繼承人是否能在放棄繼承權后反悔作出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是不能任意撤銷的。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如不能協商一致則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依據《公證法》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沒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沒有能否撤銷的問題。放棄繼承權后反悔是否有效關鍵是看遺產是否進行處理,如果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只要繼承人能夠提出正當理由并有相關證據,那么反悔是可以被承認的。那么繼承人是否能在放棄繼承權后反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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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可以反悔嗎放棄繼承權后反悔的,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相關法律知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一條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第五十二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第五十四條由國家或集體組織供給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城市居民,其遺產仍應準許合法繼承人繼承。那么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可以反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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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都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只要繼承人本人意思表示就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边z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沒有處理放棄繼承權后反悔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繼承權。那么繼承權放棄后,繼承人能否反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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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永久放棄撫養權能反悔嗎依據婚姻法的規定,撫養權的歸屬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如果協商后一方永久放棄撫養權的,后來反悔是可以的,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起訴變更撫養權時間在何時最好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那么永久放棄撫養權能反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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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哪些法定繼承人能夠繼承遺產,這要取決于遺囑的內容。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那么繼承人書面放棄遺產可以反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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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偎氖l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在辦理遺囑公證中,如出現同為公證遺囑,內容相抵觸的情形,依法以時間在后的公證遺囑為準。但為了避免將來兩份遺囑,在使用上可能產生的沖突,可要求遺囑人將原來的遺囑,提交現承辦公證機構存檔。那么民法典規定簽了放棄遺囑繼承可以反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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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處理后遺產的所有權已經依法轉移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承認。那么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如何處理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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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手寫房屋放棄繼承書可以反悔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繼承人手寫房屋放棄繼承書后,繼承人想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放棄繼承權的后果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那么手寫房屋放棄繼承書可以反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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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已在法院聲明放棄繼承還能反悔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后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后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那么已在法院聲明放棄繼承還能反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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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那么放棄房屋遺產繼承聲明后能反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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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放棄繼承公證后可反悔嗎可以,若要反悔,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但本案中涉及的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因此林女士要求重新繼承父親的遺產缺乏法律依據。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那么放棄繼承公證后可反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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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后來李某有了婚外情,為達到離婚的目的,李某承諾放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的李某反悔,提出當時簽訂離婚協議是受鄭某脅迫,現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配的約定,并由鄭某給付其房屋折價款2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那么為實現婚外情“慷慨”放棄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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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為了精心照顧父親,特地買房住在父親樓下,直至父親去世,姐妹們都很認可,三方曾達成口頭協議,父親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額。父親去世后,姐妹反悔,還將朱先生訴至法院,元甲律師庭前幫助朱先生準備了充分的證據,庭審中據理力爭并說服法官,法官認可朱先生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最終對方同意調解,多給朱先生幾十萬元的折價款。
朱先生為了精心照顧父親,特地買房住在父親樓下,直至父親去世,姐妹們都很認可,三方曾達成口頭協議,父親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額。父親去世后,姐妹反悔,還將朱先生訴至法院,元甲律師庭前幫助朱先生準備了充分的證據,庭審中據理力爭并說服法官,法官認可朱先生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最終對方同意調解,多給朱先生幾十萬元的折價款。
念念不忘,必有回響。當委托人都放棄的時候沒想到元甲的執行還在持續跟進,14年的事故,15年的判決,16年的執行,2017年的破產,2019年的重組,2020年的執行,2022年的回款,日復一日,年復一年,我們的堅持不懈,當事人的苦苦等待,終于等來了法官通知領款的喜報!這一刻是值得紀念的!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F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钡诰虐侔耸鍡l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眲⒛?、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勝訴判決書來了,對方過錯導致感情破裂,雙方協議離婚時把一套現價商品房贈與給孩子,孩子簽署了一份《自愿放棄房屋產權》的聲明后,該房屋立即就變成了離婚后沒有處理的共同財產,于是我方不但主張對方過錯要求多分,還要求扣除房屋未來涉及繳納的35%土地收益款項,同時要求對方騰退該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大家不要覺得離婚后財產糾紛就不涉及離婚時的過錯了,這個判決已經證明過錯方是要承擔少分財產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