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婚外情“慷慨”放棄財產 離婚后反悔被駁

導讀:
后來李某有了婚外情,為達到離婚的目的,李某承諾放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的李某反悔,提出當時簽訂離婚協議是受鄭某脅迫,現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配的約定,并由鄭某給付其房屋折價款2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那么為實現婚外情“慷慨”放棄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來李某有了婚外情,為達到離婚的目的,李某承諾放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的李某反悔,提出當時簽訂離婚協議是受鄭某脅迫,現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配的約定,并由鄭某給付其房屋折價款2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關于為實現婚外情“慷慨”放棄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與丈夫鄭某原系夫妻。2008年12月3日,為了解決孫子上學的問題,鄭某的父親將密云興云甲區的樓房一套贈給鄭某和李某。后來李某有了婚外情,為達到離婚的目的,李某承諾放棄夫妻共同財產。2009年11月10日,兩人在密云縣民政局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現有興云甲區ⅹ號樓1單元202室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歸男方所有”。離婚后的李某反悔,提出當時簽訂離婚協議是受鄭某脅迫,現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配的約定,并由鄭某給付其房屋折價款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李某與鄭某簽訂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亦未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該協議合法有效,鄭某獲得密云縣興云甲區ⅹ號樓1單元202室房屋所有權。李某雖提出該協議系因鄭某脅迫所簽,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其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處理的約定,并由鄭某給付房屋折價款的訴訟請求,無法律及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