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如何轉化成物權

導讀: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對于債權人如果要轉讓相關的物權的情況下,那么是必須要有有效合同的存在,那么,債權如何轉化成物權?請跟隨大律網律師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債權如何轉化成物權
將債權轉變為物權,唯一的辦法是到相關部門登記,或者直接交付標的物。
一、租賃權物權化
該效力集中表現為"買賣不擊破租賃"原則,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轉讓房屋時繼續享有承租權,該租賃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除此之外,租賃權物權化還包含如下幾方面內容:承租人可基于對不動產的合法占有,對第三人侵害租賃物和租賃權的行為,可請求其停止妨害和賠償損失。在一定條件下,承租人可為轉租或租賃權讓與之行為。
二、債權的公示
債權的設立,本無須公示,因為債權是相對權。但特定情況下為維護債權人的利益,當事人可通過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權利的存在并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債權的優先力
傳統債權理論認為債權是一個相對權,其權利的對象直接指向的是人而非物,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給付行為。在權利實現的安排順序上并沒有如同物權般規定有先后,因其在權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償。然而在債權物權化的進程中,出現了在特定情況下,某些債權較之于其他權利具有特定的優先效力。譬如《破產法》上的工人工資優先權;《海商法》上的船舶優先權;《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優先權;《民法典》上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等規定。
該規定是為適應社會生活之需要,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出于特殊的政策性考慮因素而做出的特別規定,其作用在于破除債權人平等原則以強化對某些特殊權利的保護。雖然被法律賦予優先權效力的特殊債權其基本性質雖不發生根本的改變,但卻在權利的實現上具有了物權的某些特征。
四、債權成為物權客體
現代社會,隨著商品交易規模的擴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樣化,使得債權不僅是種交換的權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為可交換的物,即債權本身就是一種物權客體。
債權轉化為物權需要注意什么
一、租賃權物權化
該效力集中表現為"買賣不擊破租賃"原則,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轉讓房屋時繼續享有承租權,該租賃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除此之外,租賃權物權化還包含如下幾方面內容:承租人可基于對不動產的合法占有,對第三人侵害租賃物和租賃權的行為,可請求其停止妨害和賠償損失。在一定條件下,承租人可為轉租或租賃權讓與之行為。
二、債權的公示
債權的設立,本無須公示,因為債權是相對權。但特定情況下為維護債權人的利益,當事人可通過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權利的存在并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債權的優先力
傳統債權理論認為債權是一個相對權,其權利的對象直接指向的是人而非物,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給付行為。在權利實現的安排順序上并沒有如同物權般規定有先后,因其在權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償。然而在債權物權化的進程中,出現了在特定情況下,某些債權較之于其他權利具有特定的優先效力。譬如破產法上的工人工資優先權;海商法上的船舶優先權;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合同法上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等規定。
該規定是為適應社會生活之需要,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出于特殊的政策性考慮因素而做出的特別規定,其作用在于破除債權人平等原則以強化對某些特殊權利的保護。雖然被法律賦予優先權效力的特殊債權其基本性質雖不發生根本的改變,但卻在權利的實現上具有了物權的某些特征。
四、債權成為物權客體
現代社會,隨著商品交易規模的擴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樣化,使得債權不僅是種交換的權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為可交換的物,即債權本身就是一種物權客體。
就債權本身作為權利客體而言,權利人在處分該債權或處于債權被侵害的情形時,往往會表現出為一定物權行為的特征。例如在債權人處分其債權時,有類似所有權人的地位。現代法上,債權也具有讓與性,即債權人可以依法處分其債權,而處分行為則又是典型的行使物權的表現。從這一現象上看,債權人對其債權具有支配權,故債權人讓與、處分其債權時,其地位與所有權人并無本質的區別。又如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即如果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對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故意破壞,債權人可以據此要求其賠償。我國現行立法尚未規定侵害債權制度,不過實踐中類似的糾紛已經大量出現。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責任,可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但是,從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可以看到,債權人的相對義務人不再僅僅是債務人,已擴大到其他第三人。第三人侵害債權時債權人對他也產生了權利,即債權具有了物權的效力。
物權和債權的實現方式有什么不同
1、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債權為請求權,債權人只有通過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權為支配權,物權人無須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為,即可行使權利,并實現自己的利益。
2、設定的方式不同。除了法定之債外,合同之債的設定采任意主義。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設定債權。而物權的設定采法定主義,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許當事人自行創設,也不許變更物權的內容。
3、權利的性質不同。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為絕對權。
4、權利的客體不同。債權的客體為給付,即債務人的特定行為;而物權的客體只能是物。
5、權利的效力不同。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則具有相容性; 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時,物權具有優先效力;物權具有追及性,而債權則無。
6、時效性不同。債權具有時限性,物權則無。
7、轉讓限制的不同。債權的轉讓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權的轉讓 一般是沒有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