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豁免需要走什么程序

導讀:
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力,對債權可以進行追討也可以進行豁免,最值得注意的是,債務的豁免一般是發生在企業之間,私人債務是很少豁免的。那么,債權豁免需要走什么程序下面由大律網專業律師為大家進行解釋。
債權豁免需要走什么程序
債務人對于取得的豁免債務在會計核算上計入資本公積項目,不計入企業獲得的一項收益,體現了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借:應付賬款/借款貸:資本公積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也稱債權債務的全面轉移,它是指某人的債權、債務全面轉移給另一人或數人。這種情況只有在公民的繼承和法人的合并或分立時發生,公民繼承時,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便由繼承人全面承受,只在債務的價值超過遺產總值時,才有可能發生債務的消滅。如有兩個以上的繼承人時,便由他們協議分擔。
為什么可以免除這方面的部分債務
因為我國只要的銀行是由國家控股,并且政府具有一定的行政干預權,所以,在超過還款期限而引起訴訟的時候,通過國有股東、上市公司、司法部門和銀行四者的協調,可以進行豁免。
哪些情況可以豁免債務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系統規定執行豁免制度,只是在一些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中對執行豁免有所涉及。
現實中,由于經常出現債權人將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完全歸責于法院,不斷上訪、糾纏的事件,執行法院、執行法官不得不運用一切法律強制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申請人的債權;法院對于所有被執行人都幾乎采取相同的執行措施,竭盡拘留、罰款、查封、扣押之能事,即使不能執行到位,也能可以窮盡手段為由告慰天下,進而取得債權人的諒解。
然而,法院在拘留確無履行能力的債務人時,在扣押債務人賴以生存的基本物品時,在夜深人靜伏擊被執行人時,是否顧及了債務人的基本人權保護?這種不分青紅皂白、粗暴的執行手段,侵犯了債務人的基本人權,表面上保護了申請人的權利,實質是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不能平等的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建立執行豁免制度,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現有法律對執行中豁免財產范圍的規定較為模糊和缺乏,法院對此認識尺度也不一,繼而執行不當導致了執行工作陷入被動局面,不能很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因此很有必要對執行豁免制度進行討論,以便統一認識、準確執行,促進我國執行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
所謂保費豁免,是指在保險合同規定的某些特定情況下導致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時,由保險公司獲準,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繳納后續保費,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失去工作能力意味著收入銳減,如果保單附加了保費豁免功能,就會避免因為失能而帶來的經濟困難,保費不用您再繳納,而保單的保障依然有效,包括現金利益的領取也依然有效。所以保費豁免相當于為您的保單再加了一份保險,是保險中一種人性化的功能。
債務重組豁免債務是否要繳稅
需要。
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債務人被豁免的債務發生時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單純從會計處理來看,表面上被豁免的債務涉及不到稅收。但是,由于稅收與會計處理在債務重組業務方面存在差異,就形成當債務人得到債務讓步時必須按規定繳納所得稅。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
第六條,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
債權人豁免債務的賬務處理
企業獲得債權人豁免的債務時,應按照豁免的債務金額,借記“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等科目,貸記“資本公積以及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企業會計制度》第一百零六條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