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在法院可以提供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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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在法院可以提供證據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所以刑事案件的公訴人、辯護人可以在法定出示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一百九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的審查
第一、根據犯罪嫌疑人不同特點和基本情況,注意審查其供述和辯解的動機和條件犯罪嫌疑人與案件的結局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他的供述和辯解有真實和虛假兩種可能性。只有充分弄清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基本情況和特點后,才能判斷口供的合理成份,從而達到口供與事實的統一。
第二、注意審查犯罪嫌疑人是檢舉他人犯罪或是供述自己犯罪。若是自己供述犯罪的,則注意審查其口供的合理性和供述的動機和條件,若是檢舉揭發同伙或他人的,則要弄清他與同伙及其他人有無利害關系,審查中一定要十分仔細,切忌草率從事。
第三、注意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是否與案件事實一致。案件事實是經過查證屬實客觀存在的事實,犯罪嫌疑人供述與否,并不否定其客觀存在,只要犯罪嫌疑人供述與案件事實所反映的情況相符,那么他的供述就是真實可信的;反之則是虛假的狡辯的。
第四、注意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是否一致。特別要注意第一次交待與以后交待的發展變化。要找出每次變化的原因是否符合情理,排除矛盾,分析推理判斷出變化中合理成份,否定其不合常理的狡辯的虛假的東西。
第五、注意審查同案犯之間的供述和其他證據間的關系。審查判斷時,除要看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本身是否矛盾,口供的內容和形式在當時當地的具體條件下能否出現外,還要看共犯之間有無矛盾,以及其他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是否有矛盾等等。
第六、既要審查犯罪嫌疑人口供中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又要審查犯罪嫌疑人口供中有利于自己的辯解。審查中必須進行正反兩方面的考察,切不可重視一面而忽視另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