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當事人需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

導讀:
對于離婚當事人而言由于維護權利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可以有所側重地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證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自行收集有關證據確有困難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那么離婚當事人需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離婚當事人而言由于維護權利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可以有所側重地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證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自行收集有關證據確有困難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關于離婚當事人需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當事人需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
(一)結婚證書和個人身份證
(二)有關婚前基本情況的證據材料
(三)有關婚后感情狀況的證據材料
(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
(五)家庭財產清單并附上該財產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材料
(六)雙方經濟收入情況及生活現狀的證據材料
(七)住房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證明材料。
其中第一項證據是提起離婚訴訟的前提。沒有結婚登記的證據材料法院可能將這種離婚糾紛作為離婚案件處理。第二三四項證據是提起離婚的基礎。沒有這些證據法院只會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而不會作出實質性的判決。第五六七項證據則是離婚案件爭執的焦點。
對于離婚當事人而言由于維護權利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可以有所側重地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證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自行收集有關證據確有困難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這里要說明的是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僅限于以下三種情況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