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一般要提供哪些證據

導讀:
1書證離婚官司中書證被大量運用。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一般只能在提起訴訟或與對方正式談離婚之前才能取此類證據。當另一方當事人心存戒心時此類證據很難獲得。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需要當事人或律師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證據進行補強。那么離婚訴訟一般要提供哪些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書證離婚官司中書證被大量運用。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一般只能在提起訴訟或與對方正式談離婚之前才能取此類證據。當另一方當事人心存戒心時此類證據很難獲得。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需要當事人或律師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證據進行補強。關于離婚訴訟一般要提供哪些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書證
離婚官司中書證被大量運用。比如結婚證公證書保證書遺囑借條情書等。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有。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應用書證時應該注意提交的書證與其他證據形成鏈條一起補強所要證明的事實這樣證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機率也會增強。
2物證
由于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境的影響因此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糾紛中涉及的物證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當事人缺乏保存意識導致當事人舉證的物證數量較少。目前常見的物證有毛發照片禮物等。
3視聽資料
從證據學上講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采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
(1)證明材料的直觀性。
不論是錄像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對于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一旦反映在錄音資料或錄像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須另行舉出反證。這類證據的形象性直觀性更能反映出客觀事實因此此類證據證明力較強。
(2)取證時間的不確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取類似證據往往不能使得取證對象知曉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當事人一方往往說了半個小時或更多時間也不能將要取證的內容表述出來。
(3)取證時間的階段性。
一般只能在提起訴訟或與對方正式談離婚之前才能取此類證據。并且絕大多數視聽材料證據都是圍繞著對方當事人收集的。當另一方當事人心存戒心時此類證據很難獲得。
(4)偷拍偷錄不合法證據與私自拍錄合法證據的易混淆性。
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證據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錄音照相是侵權行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再如安放錄音設備是在自己家里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備合法性。還有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內的兩人親昵的照片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獲取的兩人親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4證人證言
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決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實不具有公開性及社會性。因此能夠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節的知情人范圍往往限于當事人的親朋好友之間證人證言往往與出證一方當事人關系密切或者與雙方當事人關系密切證言內容具有一定的傾向性證明力相對較低。
二是證言內容往往具有主觀性。由于每個人的倫理道德觀念不同社會成長條件不一因此每個證人對于婚姻家庭糾紛事實的認識也相差甚遠。
三是證言內容往往并非來自親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間生活的排外性導致在很多情況下證人證言證實內容的來源都是一方當事人即當事人轉述給證人。轉述本身就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證言的真實性形成所謂的傳聞證據。這類證據證明力較低需要其它類別的證據進行補強印證。
5當事人的陳述
由于婚姻案件取證特別是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取證較為困難因此很多當事人寄希望于當庭陳述上面在庭后或開庭時向法院遞交書面陳述。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需要當事人或律師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證據進行補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