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的行為屬家庭糾紛而不是刑事犯罪

導讀:
陳某的行為屬家庭糾紛而不是刑事犯罪
陳某與女青年小萬登記結婚
(陳某系再婚),婚后雙方感情尚好,并于1999年生育了兒子小新。2005年7月31日,夫妻雙方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執,一氣之下的小萬將夫妻共同存款17.5萬元提出,帶著5歲的兒子小新回到老家。同年9月26日,經小萬老家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小萬帶走的存款,14萬元由雙方平分,
3.5萬給兒子小新作撫養費,由小萬代管。同年11月26日,陳某伙同女青年殷某用小萬的假身份證到農業銀行將小萬的存款10萬元辦理了掛失手續,幾天后陳某與殷某到銀行取走了全部掛失款,其中取出現金2000元為殷某傭金。小萬發現自己的存款被盜取,立即報案。陳某被抓獲以后,在法庭審理中,以支取合法夫妻錢財屬家務事為由提出辯護。
陳某的行為屬刑事犯罪,還是家庭糾紛?
個人認為是家庭糾紛。
一、17.5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對這筆錢雙方都有處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