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申請時應具備的條件

導讀:
刑事自訴申請時應具備的條件
刑事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訴請求時應具備如下條件:
(1)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即按法律規定要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起訴人是依照法律規定具有自訴權或者有權代自訴人起訴的人,即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3)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即按照《刑事訴訟法》的審判管轄規定,該刑事自訴案應由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4)起訴時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5)自訴人應提交內容明確的刑事自訴狀,內容有:①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②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訴訟請求和具體理由;③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證據的來源、名稱、件數等等。如果自訴人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律師代理,也可以口頭告訴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并制作筆錄,由自訴人簽名蓋章。自訴人提出控告訴狀后,經人民法院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作出處理或裁定:如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應當開庭審判;如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