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中怎樣認定涉案財物

導讀: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刑事案件會涉及到贓款、贓物的,涉及到贓款、贓物的,就要對涉案的財產進行追繳,追繳后屬于犯罪所得的,一律上繳國庫,那么刑事犯罪中如何認定涉案財物?大律網在線律師顧問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刑事犯罪中怎樣認定涉案財物
刑事犯罪中,涉案財物是指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屬于犯罪分子違法所得財物,一律進行追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贓物贓款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由于查封、扣押、凍結的主體不同,人民法院判決后在案財物的處理程序也不相同。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對于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贓款贓物,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伺時將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2、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由原審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上繳國庫,同時將通知及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機關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3、對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由原審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處理。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一律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