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治安處罰時是否應撤銷刑事案件

導讀:
違反治安管理的,這類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罰,經調查有違法事實的,給予治安處罰,如果構成犯罪的,就按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那么轉治安處罰時是不是應當撤銷刑事案件?大律網金牌律師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轉治安處罰時是否應撤銷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立案后,經偵查發(fā)現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如果要給予治安處罰的,轉為治安案件進行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經過偵查,發(fā)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fā)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xù)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fā)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二、刑事案件訴訟流程
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zhí)行則指刑事執(zhí)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zhí)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jiān)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