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刑事知名律師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是怎樣

導讀:
有期徒刑當中是有著假釋的規定的,對于假釋在法律上是有著明確的考驗期的,這個考驗期如果不通過假釋是不成立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這個考驗期是多久的。那么有
有期徒刑當中是有著假釋的規定的,對于假釋在法律上是有著明確的考驗期的,這個考驗期如果不通過假釋是不成立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這個考驗期是多久的。那么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是怎樣?不能適用假釋的情況是什么?
咨詢刑事知名律師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是怎樣
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余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
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咨詢刑事知名律師不能適用假釋的情況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么刑種與刑期,對累犯拒絕假釋。
(2)對判處拘役和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處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于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第82條規定,對于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經過以上內容的介紹,我們知道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咨詢我們的刑事知名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