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云律師:如何確定未登記的房屋建筑,是否屬于合法建筑

導讀:
劉云律師:如何確定未登記的房屋建筑,是否屬于合法建筑
如何來確定未登記的房屋建筑是否屬于合法建筑?城中村和舊城改造過程中,存在很多的因歷史原因登記不健全、不全面、未辦理產權登記和未依法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的房屋。那么在最高院關于類似的案件中,四三一九號案件中,對于這類案件是有相應的表述,因為在征補條例第二十四條就明確規定了區分合法建筑、違法建筑。
同樣在征補條例中也規定了在征收決定作出之前,要對建筑物進行審查、認定和處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就此在行政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被征收的房屋如果是沒有登記的是由征收部門、行政主體組織相關部門來進行認定調查處理。并且在相類似的訴訟中,比如說在補償類訴訟中,征收部門要對此承擔舉證責任。要證明未登記的房屋是經過認定成合法建筑或認定成違法建筑的。
舉證責任是在行政部門,而非被征收人,負責調查認定處理的相關部門具有對未登記建筑合法性做出認定和處理的法定職責。在四三一九號案件中,就是因為行政主體未作出相應的處理,在訴訟中也未舉證證明,結果在該案中,無證房屋及建筑物未被認定成違法建筑。在此情況下,征收主體關于無證房屋和構筑物不予補償的主張,法院是沒有支持的。
如果房屋沒有登記的,在訴訟過程中,對方主張是屬于無證房屋不予補償的情況下,就應當負有舉證責任。舉證證明進行過相應的處理并作出處理結果,否則對于未登記面積的建筑是要給予補償。
在補償類案件中還有一個問題,補償類案件是否存在利息的計算?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征收房屋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也就是說沒有補償的情況下,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絕搬遷的。
如果被征收人先履行了搬遷的義務之后,但征收主體遲遲不履行補償義務的,可以要求補償利息,按照銀行同期的存款利息進行計算。在四三一九號案件過程中,是因為當事人在主管部門承諾補償之后,履行了搬遷騰退的義務。在搬出房屋之后,房屋被拆除滅失,征收主體沒有及時地去履行支付補償款的義務導致了被征收人遲遲拿不到補償款。在此情況下是存在相應的不能夠及時獲取金額,補償金產生了相應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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