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否應公告

導讀: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特別是在造成刑事責任后,需要對相關民事賠償責任進行認定的情況下,就涉及相關事項的處理,但有關刑事責任的追究一般在民事賠償責任認定之后進行,如果不履行民事賠償責任,則會加重刑事判罰。
不需要進行公告,主要是因為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對獨立的,另外兩者在立法目的上也是不一樣的,所以在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處理上不需要進行公告。
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和檢察民事公益訴訟之間的聯系和區別分析,前者無需公告,理由淺析如下:
兩者在法律地位上相對獨立。檢察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院經公告后在沒有法定機關和有關組織起訴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訴訟,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層面保護公益的最后防線,是區別于其他法定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類型,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解決了刑案中發現侵害公益行為如何處理的問題,是對檢察民事公益訴訟法律地位的補充,兩者共同構成了保護公益的最后防線。因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相對獨立的案件類型。
兩者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區別。兩者的立法目的在根本上都是為了保護公益,而對于既侵害公益又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人,如果檢察院分別提起刑事公訴和民事公益訴訟會形成不同管轄層級的兩個案件,因此,為了達到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以及妥善解決當事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目的,該司法解釋規定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類型。
兩者在管轄層級上明顯不同。該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一審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由市級檢察院提起、由中級法院審理,而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當提起刑事公訴的檢察院是基層院時,提起和審理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必然是基層檢察院和法院。所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與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一審管轄層級明顯不同。
兩者在適用法律上有所差異。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其他事項問題上,均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依附于刑事公訴的,在其他事項問題上還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特別是在造成刑事責任后,需要對相關民事賠償責任進行認定的情況下,就涉及相關事項的處理,但有關刑事責任的追究一般在民事賠償責任認定之后進行,如果不履行民事賠償責任,則會加重刑事判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