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婚姻家庭知名律師船舶只有老公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在離婚的時候女方對于其中一個資產無法認定是共同財產,它是一艘船,這艘船并不是自己的名下,而是在老公的名下,但日常運營維護自己也而又出錢,那么,船舶只有
在離婚的時候女方對于其中一個資產無法認定是共同財產,它是一艘船,這艘船并不是自己的名下,而是在老公的名下,但日常運營維護自己也而又出錢,那么,船舶只有老公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一、咨詢婚姻家庭知名律師船舶只有老公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要看它是婚前還是婚后取得。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咨詢婚姻家庭知名律師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里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里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后夫妻約定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講,上述幾項都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工資關系密切相關。有鑒于此,這四項都應當屬于工資性的收入。它是對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這里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定的,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權利即已“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即權利已經形成,至于何時支付則對權利不產生影響。
(三)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您若還有疑問,可以通過婚姻家庭知名律師進行在線咨詢,歡迎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