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知名律師咨詢監護職責可否委托他人行使

導讀:
在當前社會中,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起著監督和保護的作用。那么,如果出于一些原因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監護職責可否委托他人行使?哪些人有作為
在當前社會中,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起著監督和保護的作用。那么,如果出于一些原因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監護職責可否委托他人行使?哪些人有作為監護人的資格?
婚姻家庭知名律師咨詢監護職責可否委托他人行使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22條的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婚姻家庭知名律師咨詢哪些人有作為監護人的資格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婚姻家庭知名律師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