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債權還有機會要房子嗎

導讀:
很多債權人基本上每一個人都有一個債權或者債務人的身份,如果說主人經濟情況出現狀況,對房子進行破產重整的程序的話,在進行債權申報之后,債務人是打算用自己的房產來暫時性的躲避債務人追債的情況,讓自己能夠盡快的還債了。今天大律網律師就給大家詳細介紹下相關問題。
申報債權還有機會要房子嗎
向開發商申報債權,清算開發商資產情況。以其破產清算時的資產折算其他費用后作為債務清償款。不過真到了這個份上,一般拿不到幾個錢。
當債權申報之后,我們接下來要做的就是破產清算,破產清算的時候,需要作為債務清償款進行折算,由此可見,債權申報之后,房子已經不屬于自己的了。如果想要駁回債權申報之后的房子,我們最好請專業的律師來幫助我們進行訴訟,幫助我們維權,盡量的減輕自己的損失。
法律規定
第六十一條 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
(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三)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五)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八)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上述不屬于破產債權的權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也應當對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
債權申報期限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一旦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便會指定破產管理人和債權申報的期限。票據資產亦需要在指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因此,如果持票人持有的票據中涉及到承兌主體無法兌付,瀕臨破產的情況時,持票人應當多關注承兌人的信息,及時跟進掌握承兌人是否被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
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的怎么辦
持票人的信息接收渠道可能沒有那么靈敏。如果持票人沒有及時關注公告信息,錯過了指定的債權申報期限,是否意味著持票人完全失去了債權申報的機會?也不盡然,法律還是給消息滯后的債權人提供了多一次的申報機會。《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若持票人錯過了債權申報的期限,也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
但是補充申報不能分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也就是說,雖然法律另行給予了多一次的申報機會,但補充申報能分配到的債權金額和在債權申報期限內能分配到的份額,大概率是劃不了等號的。由此還是建議持票人,及時、多渠道地關注承兌人的信息,若其不幸進入破產程序,持票人還可以及時就票據資產進行債權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