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須承擔的刑事責任

導讀:
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須承擔的刑事責任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除我國《著作權法》、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觸犯刑法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
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須承擔的刑事責任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除我國《著作權法》、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觸犯刑法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應當注意的是,軟件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或者軟件復制品的發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則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