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違章建筑可以強拆嗎?違章建筑的認定依據是怎樣的?

導讀:
對于一些可利用土地的征用,國家會給予這些拆遷戶一定的補償,而對于一些違章建筑,政府部門則是可以隨意拆除,那么農村違章建筑可以強拆嗎?違章建筑的認定依據是怎樣的?跟著大律網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農村違章建筑可以強拆嗎?
農村違章建筑,主要是指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集體土地上未履行法定程序非法占用土地而私自建造的房屋及附屬構筑物。針對這種違章建筑,應當首先由行政處罰機關對其下發《責令限期拆除通知》,該通知在本質上屬于行政處罰的性質,同時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法定程序。如果行政執法機關未充分履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則可能會導致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比如說聽證、送達、陳述申辯、權利救濟等與被處罰人直接相關的權利,在處罰過程中往往會被行政處罰機關予以忽視。其次,在被處罰人受到上述通知后,有申請復議和訴訟的權利,如果被處罰人在15天內未向法院起訴,也未自行拆除違章建筑,此時,之前作出處罰決定也就是《責令限期拆除通知》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在農村所建的違章建筑從法律規定上來講,是可以依法即令強制拆除的,但被處罰人在面臨強拆通知時也不必過于驚慌,還是應當及時啟動法律程序,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章建筑的認定依據是怎樣的?
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筑物必須以土地為依托,離開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筑;從違章問題嚴重程度看,城市的違章建筑確實要比其他地方違章建筑突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筑。但僅僅依據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兩部法律所界定的違章建筑,適用范圍較窄,事實上,我國法律對違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圍也很廣。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筑物”;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還有,鐵路法第四十六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文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港口法第四十五條、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等實體法條款,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相關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有關職能部門在界定違章建筑時,必須充分考慮上述實體法。
違章建筑搶注拆除的程序是怎樣的?
既然是行政強拆,就應當按照《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違法建筑的強拆程序應當經過立案、調查、決定、送達、組織實施來執行等程序,缺少上述任何一個環節或者相關環節有瑕疵,可能就屬于違法強拆了,建議依法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