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拋擲物、墜落物致害道義補償責任的數額確定與責任分擔

導讀:
建筑物拋擲物、墜落物致害道義補償責任的數額確定與責任分擔然《侵權責任法》對建筑物拋擲物、墜落物補償責任進行了明文規定,而這種責任本身的正當性又飽受質疑,訴訟爭議在所難免。筆者建議另辟蹊徑,考慮與
建筑物拋擲物、墜落物致害道義補償責任的數額確定與責任分擔
然《侵權責任法》對建筑物拋擲物、墜落物補償責任進行了明文規定,而這種責任本身的正當性又飽受質疑,訴訟爭議在所難免。筆者建議另辟蹊徑,考慮與其將訴訟代理費用交給律師,不如將這筆費用交給受害人,同時受害人也節約了自己的訴訟費用。兩相結合,對于受害人一方相當于就獲得了一定數額的補償,而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由于本來就存在訴訟費用的支出,實際上并無太大損失,還省去了參與訴訟的時間和精力成本。由于雙方避免了對簿公堂,還能夠較好的實現該條文促進社會和諧的立法目的
在道義補償責任的數額確定上,以普通二線城市為例,因侵權行為造成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額大致在30萬元左右,訴訟費用一般為10%,即3萬。以一棟樓10層計算,除去一樓,每層樓在一個方向按照2戶計算,共計18戶,平均每戶1666元。以每戶平均90平方米計算,如果按照1年進行分攤,大致相當于每平方米每月1.5元。這和二線城市每月物業管理費是相當的。前文已經談到,建筑物拋擲物、墜落物致害道義補償責任是法定的“建筑物責任”,因此在責任承擔和責任分擔上,都應該以區分所有的建筑物而非個人作為考慮對象。
筆者認為,如果上述測算的合理性能夠得到權威部門在統計意義上的確定,那么以發生建筑物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當地一年平均物業管理費作為律師費的替代計算方式,能夠較好的反映地域差別。按照我國現在的城市農村二元化格局,可能發生建筑物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建筑物主要集中在城市。《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計算基數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該基數與當地的物業管理費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大體上可以認為,收入越高的地區,物業管理費越高;收入越低的地區,物業管理費越低。
以發生建筑物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當地一年平均物業管理費作為律師費的替代計算方式,能夠較好的解決補償責任的分擔問題。對于以發生建筑物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的另一爭論焦點,就在于補償責任是應該按照戶進行平均,還是按照人頭進行分擔,或者按照專有使用面積進行分擔。以物業管理費作為計算基數,就可以相應的選擇專有使用面積進行計算,較為合理的解決這一計算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