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找不到肇事者怎么賠償

導讀:
此外,以往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同時,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證措施來防止拋擲物品或者墜落物品致人損害,若管理不當,應當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近幾年,高空拋物砸傷人事件頻頻發生,不得不引起重視。如果事后能找到肇事者可以進行索賠,那么如果找不到肇事者該怎么辦?這是很多人的疑問。
《民法典》禁止“高空拋物”從道德約束上升為法定義務。對于如何查到侵權人和如何處罰侵權人,《民法典》有了更好的規范。
民法典增加了公安機關的調查義務,規定在高空拋物案件中,公安機關必須介入;同時,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證措施來防止拋擲物品或者墜落物品致人損害,若管理不當,應當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此外,以往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這絕非最好的解決辦法,不僅沒有使實際侵權人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反而損害了建筑物正常使用人的利益。《民法典》則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雖然先行賠了,但事后如果查清楚了具體是誰造成了損害,其他人可以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案例】
小車被高空墜物砸損,找不到肇事者怎么辦
在這起糾紛中,葉某放在小區內的小轎車疑似被滅火器高空墜落砸損,但未能找到肇事者。葉某遂向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物業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約20萬元。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案發當日,物業公司未安排安保人員在保安亭值班,且物業公司巡邏人員未及時發現車輛受損情況,說明其安保管理不到位,屬于本案侵權行為的間接因素。
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賠償責任,賠償葉某30%的損失約6萬元。物業公司向葉某承擔責任后依法有權向直接侵權人追償。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駁回葉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小區及公有部分負有安全管理義務,而物業公司未對管理的小區居民樓、以及車輛停放現場設置監控錄像,物業巡邏人員也未能及時發現業主車輛受損情況,并未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對造成葉某車輛受損負有一定責任。
但與侵權人的責任相比,物業公司的責任明顯較輕,一審法院酌定物業公司對葉某的車輛維修費用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物業公司上訴主張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