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可以進行財產分割嗎?

導讀:
婚姻法中規定的是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但是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想要分割財產怎么辦?哪些情況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割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分割財產的
婚姻存續期間分割財產的特殊情況:
出現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的財產權利,或一方阻礙另一方合理、合法處分共同財產的的情形,導致家庭矛盾不可調和。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的兩種情形,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例外,有效解決了前述問題。
該解釋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離婚時分割財產遵循的原則:
現行《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草案擬增加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即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得,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受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關于夫妻個人財產,《婚姻法》第18條規定了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第19條增加規定了夫妻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第18條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婚姻存續期間,可以提出財產分割,不過你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希望小編的回答能夠讓您對財產分割的法律知識更加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