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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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是指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生活,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婚姻關系。
(1)事實婚姻,除非雙方愿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2)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的,這種情況不屬于事實婚姻,屬于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
(3)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實際是確認其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的關系適用民法典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
(4)事實婚姻關系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民法典中關于婚姻的有關規定。
夫妻在事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于共同財產的處理,應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權益的原則判決。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建議事實婚姻的夫妻最好還是補辦一下結婚證,因為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是需要結婚證的。
涉及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