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干涉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導讀: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普遍受教育程度越來越高,思想也隨著社會的進程在進步,所以落后的思想會逐漸被淘汰,今天大家隨著小編來討論一個新時代的問題,那就是父母干涉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訴嗎?下面本小編將從以下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普遍受教育程度越來越高,思想也隨著社會的進程在進步,所以落后的思想會逐漸被淘汰,今天大家隨著小編來討論一個新時代的問題,那就是父母干涉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訴嗎?下面本小編將從以下幾個方面為大家分析這個問題。一、為什么會存在父母干涉婚姻的這個現象父母為什么干涉子女的婚姻,其實用干涉可能這個詞語會帶貶義,因為大多時候父母都是從子女的角度出發,總結各方經驗。但是從古到今,父母都在子女的生活中扮演著一個很重要的角色。所以產生了一個詞語,包辦婚姻。包辦婚姻隨著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確立而產生,長期盛行于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并往往和買賣婚姻相聯系。恩格斯說:“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并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0頁)。羅馬法規定處于家父權下的子女,訂婚必須出于家父之命,否則不能成立。印度《摩奴法典》(見印度古代法)規定了不同的結婚方式,依哪一種方式結婚都必須以家長的意志為轉移。日耳曼法規定結婚必須取得父母、監護人的同意。中國古代的禮和法,都把包辦子女、卑幼的婚事作為父母、尊長的特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發端于奴隸制社會的“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見封建婚姻制度),為包辦婚姻提供了禮制上的根據。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關于主婚權的規定。《唐律疏議》•戶婚規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長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明洪武二年(1369)令:“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二、婚姻自由的相關律法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這里所說的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內。這里所說的他人,包括子女在內。由此可見,包辦婚姻不一定都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則必定是強迫包辦的。包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對婚事實行包辦強迫;買賣婚姻的構成要件除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外,還有一個借此索取大量財物的要件。至于抱童養媳、訂小親和換親、轉親等陋俗,一般也都具有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的性質。從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頒行的婚姻法,一貫保護婚姻自由。1981年《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3條),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條)。中國的法定婚齡高于成年年齡(18周歲),當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包辦婚姻的各種形式,包括娶童養媳、包辦寡婦婚姻、轉親、換親等,都是違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辦婚姻的界限,以結婚是否出于當事人的意愿為根據。那些雖系父母代為訂婚,但雙方經過了解、建立感情后自愿結婚的,也應認為是自主婚姻。對包辦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必要時視其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對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國1980年《刑法》第179條規定,還須追究刑事責任。三、父母干涉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訴嗎因此根據我國法律,父母干涉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訴,因為婚姻是自由人意志的體現,結婚或不結婚是人的一項自由權利,法律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已任何方式干涉公民的婚姻,其中父母并不是法律規定的特殊人,在法律上也沒有特殊地位可以干涉子女婚姻。因此父母也不得干涉子女婚姻,在一定條件下,父母干涉婚姻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訴。這里本小編又想多說幾句了,我國是一個有著優秀傳統美德的國家,尊老愛幼,孝敬父母是我們的傳統美德,父母養育的我們,他們為我們付出了許多心血,而且在我們人生道路上起著一個引導作用,所以除非很嚴重,盡量不要和父母產生法律上的沖突,父母干涉婚姻可以向法律起訴嗎?當然可以,但是多多溝通交流才是王道。祝您閱讀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