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能否新設違約責任

導讀:
債權人在一定的條個下,可以轉讓債權的,轉讓債權后,受讓人取得債權,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逾期不償還債務的,就會構成債務違約,那么債權轉讓能不能新設違約責任?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債權轉讓能否新設違約責任
債權轉讓不能新設違約責任,原債權債務合同有約定的,按原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約定的,按法定方式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債務人欠債不還怎么辦
如果能夠協商可盡量協商,無法協商在訴訟時效內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有對方的財產線索可向法院提供申請保全。
債務糾紛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但是債務糾紛中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那么如何保護債務糾紛中的債權呢?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9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3、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債權人命令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