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在什么情況下是無效的

導讀:
擔保合同在我們生活中經常遇見,無效情形主要包括:1.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與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而訂立的保證合同。3.主合同無效而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等。接下來大律小編為您詳細的介紹相關的知識。
擔保合同在什么情況下是無效的
1.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可要求撤銷或請求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不承擔民事責任。
4.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保證人可要求撤銷或請求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不承擔民事責任。
5.主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主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在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明確的對外擔保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相關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證合同可能因以下情形而歸于無效:
(一)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于債權人訂立保的證合同。
(二)主債權人一方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傳統,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而訂立的保證合同。
(三)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與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合同無效。但是,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以及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四)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與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
(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而訂立的保證合同。
(六)主合同無效而導致保證合同無效。
以上就是華律小編為您介紹的關于“擔保合同無效”的相關知識,擔保合同合同無效,主要體現在:1.主合同無效而導致保證合同無效。2.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于債權人訂立保的證合同等方面。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請在本網站進行專業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