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同時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導讀:
被執行人在生活中比較常見,但是對于被執行人可以同時行使抗辯權嗎這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問題,但是對于債權人來說就比較重要了,這在法律上也有相關的規定。下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被執行人同時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執行方式
(一)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關于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間的關系,存在兩種對立的學說。第一種學說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遲延責任。對此,有人從抗辯權排除債務之屆期的角度加以論證,有人以以下理由加以闡釋:因有抗辯權之存在,遲延履行系非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第二種學說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須經行使才能排除遲延責任。它有兩種見解:其一,抗辯權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發生的遲延效果;其二,已發生的遲延責任,不因抗辯權的行使而受影響。
(二)受領遲延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受領遲延,其原有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因此而消滅。所以,債務人在債權人受領遲延后請求為對待給付的,債權人仍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場合,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影響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
(三)部分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原則上無部分履行的權利,因此,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受領,但若拒絕受領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在此限;若受領部分給付,可以提出相當部分的對待給付,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給付,除非如此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此場合,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還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四)瑕疵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瑕疵履行,債權人可請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在債務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時,債權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同時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履行作用
(一)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益,維護當事人的權利
既然雙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對等的且相互牽連的,則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債務而要求對方履行的,意味著只享有權力不承擔義務;這顯然與公平的觀念背道而馳,至于一方當事人僅提供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絕履行,亦應以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來審查之。
(二)維護交易秩序
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時,可以拒絕履行,這直接關系到雙方能否依照合同來履行義務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不能隨意行使此種權利。在實踐中,經常發生一方在另一方僅有輕微違約的情況下便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或以各種理由拒絕對方的履行,或同時拒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等等,這就妨礙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嚴重影響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明確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對拒絕履行的權利的濫用做出嚴格的限制。還要看到,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在他方未為履行以前,可以拒絕自己的履行,從而有利于督促對方履行義務,并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
(三)增進對方的協作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與債權人對債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都負有相互協作的義務。相互協作不僅有利于債務的正確行使,而且也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建立合作伙伴關系,進而促進交易的增長。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中國《民法典》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這一制度的確立,對于鼓勵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規范合同當事人的交易,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益、維護交易秩序,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著積極的意義。同時對于完善中國民法典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