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抗辯權的種類有哪些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在訴訟時,債務債權雙方當事人都對彼此方觀點和證據提出對抗的權力,則在法律上可以稱之為抗辯權。對抗的權利的種類不同抗辯權也有所差異,那么,什么是債務人抗辯權呢?怎么劃分的呢?接下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信息。
債務人抗辯權的種類有哪些
抗辯權的種類有:
1、讓與時設定的債務人抗辯權。
債務人在債權讓與的當時所能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均可以據此對抗新債權人。在讓與時即已設定的抗辯包括在此時即已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如當事人雙方雖訂有合同,但債權并未實際產生;債務人已經履行債務,債務業已消滅;債權人在訂立合同中有過錯,因而債務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給付義務;原合同違反法律無效,因而不能繼續履行;以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等。債務人這些抗辯事實,通常并不要求在債權讓與時已經發生,只要債權讓與時在債權關系的內容中該抗辯的法律原因已經發生,或者說只要抗辯事由發生的基礎在通知時存在,即為已足。即使在讓與通知到達后發生的情況也構成對新債權人的抗辯。如消滅時效的抗辯,即使時效期間屆滿發生在債權讓與后,債務人仍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時效屆滿的抗辯。享有的對讓與人的抗辯權,在債務人接到讓與通知時,就可以對受讓人主張。
2、債務人由讓與合同產生的抗辯權。
由于我國立法上不承認債權讓與的無因性和獨立性,故作為債權讓與基礎行為的債權讓與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影響債權讓與行為的法律效力。如債務人認為債權讓與的基礎行為讓與合同無效,可以隨時援用予以抗辯。
3、債權讓與通知到達前債務人的抗辯權。
讓與人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讓與合同后,于讓與通知到達債務人前,債務人享有一定的抗辯權。首先,債權人讓與債權后本應不再享有讓與債權,但債務人在不知讓與期間,仍可以有效地向原債權人為給付,并與其“實施關于債權的法律行為”,例如約定清償期限、免除或代物清償,也可以單方主張抵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