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債權能成為民事權利客體嗎

導讀:
我國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比較多,如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知識產權等,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人員不得侵犯,那么民法典中債權能不能成為民事權利客體?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中債權能成為民事權利客體嗎
債權是財產權利的一種,而財產權利是民事權利的客體之一,所以債權是民事權利的客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條【財產權利平等保護】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二、主張債權需要的證據包括哪些
(一)、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
無論是借條、欠條還是借款協議,都要明確寫明以下內容:
1、借貸雙方的信息;
2、約定的利息,但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3、還款日期,若無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償還債務,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二)、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近來,借貸糾紛案中,涉及電話錄音與微信聊天記錄是否可作為證據的案件較多,因此以下主要討論電話錄音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
1、電話錄音等錄音資料
電話錄音以視聽資料的形式存在,可作為證據,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錄音中需要提及借款的經過、理由、用途等情況,證明雙方有形成借貸關系的合意。
(2)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非法安裝竊聽器、非法進行手機監聽等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2、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
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聊天工具,聊天記錄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可作為證據。但也要具備一定條件:
(1)證明聊天記錄的完整性(關涉證據的真實性,聊天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從而喪失證明力)。
(2)證明聊天對象就是借款雙方(關涉證據的關聯性)。
(3)同時,因為微信并非實名制,在使用主體身份的認定上,舉證一方需證明當時聊天的一方就是借貸當事人。
(4)另外,聊天記錄可增可減,必須出具手機原件,而且只有保證聊天內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認定聊天的真實意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