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租是否屬于地役權

導讀:
現實生活中,存在著一種特殊的物權即地役權,通過簽訂書面的地役權合同,地役權人可以對他人的不動產進行利用,從而滿足自身的需求,而出租是將自身所有的房屋給給承租人使用,那么,我們會產生疑問,民法典出租是否屬于地役權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民法典出租是否屬于地役權
地役權不同于出租,地役權人可以依據地役權合同,對他人的不動產進行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地役權何時設立
根據民法典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條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條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條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