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刑前犯的漏案可以判定是累犯嗎

導讀:
現實生活中,為了懲治刑罰執行完畢后又在法定期限內犯罪的人,累犯制度應運而生,如果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應當對再次犯罪的罪行從重處罰,那么,在判刑前犯的漏案可以判定是累犯嗎?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在判刑前犯的漏案可以判定是累犯嗎
累犯是指被判徒刑以上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的五年內再犯徒刑以上犯罪的情形,漏案不屬于此情形,所以在判刑前犯的漏案不是累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如何處理
根據刑法規定,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應當數罪并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