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規定人死后簽訂的合同終止嗎

導讀:
在當前社會中,自然人之間因為工作或是生活而簽訂合同是常有之事,而不少人對于人死之后合同的效力問題有所疑惑。在我國新頒布的民法典中規定,人死后合同終止嗎?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中規定人死后簽訂的合同終止嗎
人死后合同一般會終止。如果是委托合同,委托的當事人不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終止或者不將一方當事人死亡約定為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合同權利義務還應繼續存在。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條【委托合同終止】委托人死亡、終止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終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解除終止的效力如何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為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
我國合同法從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經驗,遵循經濟活動高效的原則,對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較靈活的規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所謂根據履行情況,指根據履行部分對債權的影響。如果債權人的利益不是必須通過恢復原狀才能得到保護,不一定采用恢復原狀。當然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對債權人根本無意義,可以請求恢復原狀。
所謂根據合同性質,指根據合同標的的屬性。根據合同的屬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復原狀的,不必恢復原狀。這類情況主要有:
1、以使用標的為內容的連續供應合同。比如水、電、氣的供應合同,對以往的供應不可能恢復原狀;租賃合同,一方在使用標的后,也無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還。
2、以行為為標的的合同。比如勞務合同,對于已經支付的勞務,很難用同樣的勞動者和同質量的勞務返還。
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已經轉讓給他人,如果返還將損害第三人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許將已辦理的委托事務恢復原狀,就意味著委托人與第三人發生的法律關系失效,將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