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在使用時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導讀:
格式合同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而格式合同的提供者要承擔說明的義務,說明格式合同的重要事項,那么格式合同在使用時有什么限制性規定?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格式合同在使用時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簽訂格式合同時,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承擔說明的責任,如果不履行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該格式條款不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格式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并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一般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