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承諾合同無效

導讀:
承諾是我們在人際交往中經常會采取的交往方式,在法律中,簽訂合同的環節也會存在承諾的約定。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涉及到承諾的時候,如何承諾合同是無效的?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如何承諾合同無效
合同承諾的無效情形包括如下:
1、承諾撤回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人主觀上欲阻止或者消滅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諾的撤回而損害要約人的利益,因此,承諾的撤回是有條件的,即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生效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2、承諾超期
承諾的超期,也即承諾的遲到,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而發出的承諾。遲到的承諾,要約人可以承認其效力,但必須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為如果不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受要約人也許會認為承諾并未生效或者視為自己發出了新要約而希望得到要約人的承諾。
3、承諾延誤
是指承諾人發出承諾后,被外界原因而延誤到達。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二、承諾的撤回和撤銷規定
承諾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生效前有權取消承諾。是受要約人(承諾人)在發出承諾之后并且在承諾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為將承諾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據到達主義,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后可以將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時與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