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為公司擔保屬于共同債務嗎

導讀:
在實際社會中,自然人作為一家公司的法人,有的時候會依法為公司進行擔保。那么涉及到婚姻關系中,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作為法人為公司擔保屬于共同債務嗎?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法人為公司擔保屬于共同債務嗎
關于法人為公司擔保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是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從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來看,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于、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論上,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考慮兩個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為是為了日常家事,那么適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見代理規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行為。但如果過分擴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圍,同樣會危及家庭財產關系的穩定,不恰當加重一方的經濟風險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負債行為應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圍內,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舉債,當然不能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了擔保,因此形成的擔保債務并非為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需要,夫妻雙方也未從該保證行為中受益,此擔保之債當然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如果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擔保行為,并且認可此種擔保行為,抑或夫妻雙方從擔保行為中共同獲益,則可以要求他們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