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雙方都簽字了是否立刻有效

導讀:
近年來,我國離婚率逐漸上升。離婚意味著夫妻關系的結束,同時還會帶來財產關系的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變更等。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簽字確認的離婚協議書是否能立刻生效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關于離婚生效的條件,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書在雙方完成離婚登記后生效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時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并獲得婚姻登記機關核發的離婚證才算在法律意義上解除婚姻關系,而經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只是辦理離婚登記所需的證明材料之一。因此,經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書不會立刻生效,要等到雙方辦理完成離婚登記后才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二、離婚協議書的內容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十個方面: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