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聘禮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在當前社會中,男女雙方在談婚論嫁的時候通常會涉及到彩禮以及嫁妝的問題,在實踐中一般都會由男方給予一定的財物作為聘禮。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聘禮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中聘禮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聘禮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彩禮是在登記結婚后收取的,且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則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2、如果彩禮是在登記結婚前收取的,應為一方個人財產。如果有約定婚前收受的彩禮歸婚后夫妻共同所有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如果夫妻有如下情況,即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指定贈與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后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于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梢曰榍凹s,也可以婚后約。內容可以設定婚后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范圍。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三)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于離婚時分割的范圍之列。因此,離婚時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在婚前就已取得,這些財產就不屬于離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